恶意串通申请科技经费,法院:合同无效!

  故事梗概

  B公司与A研究院原本是合作伙伴。A研究院计划申请涉案项目以获取财政补助200万元,串通该项目需要有合作方,申请于是科技找到了B公司。A研究院称可以拿出部分项目资金购买B公司研发的经费硬件模块和服务,希望B公司能配合签订合作协议等项目申请需要的法院文件。B公司明确知道其目的合同,但为了销售产品,无效仍然配合操作。恶意

  在合作协议中,串通A研究院承诺购买B公司总额50万元产品,申请其中25万元在当年年底前支付。科技然而,经费经B公司多次催促,法院A研究院在获得补助后,合同始终没有按协议约定如期支付25万元,导致合同项目无法继续履行。之后A研究院向B公司提出补偿10万元以解除合同。B公司不接受该提议,见协商无果,便向A研究院发出《律师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久,B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研究院应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若A研究院无法继续履行,则应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作协议系A研究院与B公司恶意串通,在未向涉案项目投入资金的情况下签订合作协议,目的是申报国家科技经费,购买产品只是对其配合签约谋取私利的承诺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涉案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B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彭盎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彭盎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该案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且涉及国家投入科技经费的合作项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效力。虽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合作协议有效,但法院亦不能仅因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无异议而予以确认,应当对合同效力进行全面主动审查。最终认定涉案合作协议系A研究院与B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系无效合同。“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案中,主观上双方互相串通,为满足私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客观上表现为实施具体行为来实现非法利益,应认定属于恶意串通的合同,因而无效。该案宣判后,法院及时向行政管理单位提出加强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增强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国家利益受损,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