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也应“放开二孩”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收养法》该修了

摘要:“收养,放开二孩是收养一件关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女也重要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应全燕收养法保护收养关系中的国人该修各方权利,在出现问题的大代时候有纠错机制,而非全不知情、表方束手无策,放开二孩才应该是收养理想的收养法。”

收养子女也应“放开二孩”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收养法》该修了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公培佳 两会报道

“二孩政策已全面放开,女也《收养法》仍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应全燕收养法这已不适应当前人口形势,国人该修应放开这一限制,大代在符合当地计生政策的表方前提下,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放开二孩”3月3日上午,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接受《华夏时报》记者专访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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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刚刚履新全国人大代表,她准备了多个议案和建议,其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议案在经过向民政部门广泛调研后,目前正联合3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一同形成议案再向大会提交。

据了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的。

“上次修正距今将满20年。”方燕称,民生中的生育问题最近这些年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先放开单独二胎再全面放开二胎,越来越多的普通家庭沐浴在两个孩子的愉快生活中;但涉及到无法生育孩子的家庭或已有孩子还愿意养育和照顾更多孩子的人却存在诸多限制。

记者查阅《收养法》看到,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法》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已与最新的《计生法》精神不一致,在未来更可能限制地方政策的制定,使得养育更多子女的政策在收养这个渠道上无法顺利实现。”方燕称。

对此,她建议修改第八条为: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但收养子女数量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且应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经济能力、健康情况、个人及家庭意愿等,个人信用良好。

另外,针对《收养法》中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包括三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同时具备的条件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30周岁等多个规定,方燕建议:把被收养人年龄放宽的不满18岁,并增加“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这一类;收养人的年龄则应从满30岁调整为满25岁。

“建议修改第十二条为:婴儿的父母均为未成年人,该婴儿的监护人需要将其送养的,收养人以预收养的方式抚养和照顾婴儿,待未成年父母达到法定成年条件之后,再进行法定收养关系的确认。”方燕解释称,如果这条能修改,将减少未成年人意外怀孕后堕胎的比例,也可让私生子减少被遗弃。

因为,在方燕看来,无论生养还是收养子女,最后升华到的层次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爱、家庭之爱、对儿童的关怀之爱,儿童才是未来,涉及儿童的法律根本出发点应是爱心。

事实上,在不知不觉间,我国收养子女的观念已发生了改变,过去普遍认为,去收养子女大多因为家庭存在生育等诸多问题,现在在许多人看来,一个各方面都正常的家庭去收养子女也可得到理解和尊重。

除了对已有条款建议修改,方燕在议案中还建议增加新内容:建立社会收养后跟踪体系,建立未成年人收养档案,利用科学技术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基层组织长期、定期、实地了解被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直至成年,建立收养数据库;建立对失败收养关系进行纠正的机制;建议增加评估制度,对送养人和收养人、收养家庭进行有效评估,避免恶意遗弃行为;增加重大灾害情况下的收养特别程序,如针对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后孤儿及暂时无法找到父母的未成年人的优先、简易、特殊收养条件和程序等。

“收养,是一件关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行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收养关系中的各方权利,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有纠错机制,而非全不知情、束手无策,才应该是理想的收养法。”方燕称。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