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婴儿”争议落幕后 农工党拟提案加强人类胚胎基因利用法律管控

摘要:《提案》指出,基因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对该类行为并无实质处罚条款,编辑刑法并没有将该类行为界定为犯罪,婴儿因利用法这个空白若不能尽快得到补正,争议将存在较大风险。落幕类胚律管

“基因编辑婴儿”争议落幕后  农工党拟提案加强人类胚胎基因利用法律管控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诗萌 北京报道

两会前夕,后农各个民主党派纷纷公布了拟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工党党派提案。

《华夏时报》记者获悉,拟提农工党中央拟提交本次政协大会38件提案,案加其中包括关于《加强人类胚胎基因利用法律管控的强人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2018年11月底,胎基原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因基因编辑婴儿实验而备受争议,基因由此也引发了公众舆论对胚胎实验的编辑法律与伦理问题的讨论。2019年1月21日,婴儿因利用法广东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表示,争议该事件系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为追逐个人名利,自筹资金,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南方科技大学官网也解除了与贺建奎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其在校内一切教学科研活动。

《提案》指出,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对该类行为并无实质处罚条款,刑法并没有将该类行为界定为犯罪,这个空白若不能尽快得到补正,将存在较大风险:首先是社会稳定风险。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令人目不暇接,社会公众对该领域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基因武器、基因战争、域外生物入侵等题材的外国科幻电影在我国文化市场中大量出现,公众对基因技术的风险存在一定的心理恐慌。这种恐慌与基因技术的最新进展叠加后,若无有效的法律管控与社会控制,存在谣言流行、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其次是人体健康风险。尽管贺建奎宣称此次“基因编辑婴儿”目的是为了艾滋病免疫,但基因编辑对受体的长远影响并没有接受有效评估,可能造成接受编辑的人不可逆转的健康伤害。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在国际上仍处于早期研究阶段,欧美等国家由于严格管控,并无“基因编辑婴儿”出生,若我国不及时编织严密法网,存在国际上从事该项研究的人在我国设置地下产业的可能,从而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严重威胁;最后是基因安全风险。人体基因具有生物性、遗传性、多态性等特征。人类基因组研究表明,人类不同群体、种族具有共同的起源,人体基因多态性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其完整性涉及人类尊严,应得到最严格的保护。若基因编辑行为无法律管控,则有可能沦为个别人出于种族主义或其他反人类目的的工具,导致人类基因组多态性格局发生重大改变,对人类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将造成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应从构建人类命运体的高度予以重视。

为此,农工党中央提出了三点建议:其一是要加强行业技术标准建设,增强行业管控。应迅速启动对涉人类基因开发利用的科研项目的立项与科研过程展开检查,严格立项审查,严控该领域国外经费与商业经费的流入。迅速对涉人体胚胎基因的医疗行为的伦理审查标准、伦理审查程序、伦理审查层级、相关医疗行为的社会风险评估等进行技术标准的全面审查与优化升级。加强对涉人类胚胎基因的新闻报道、电影电视节目等的审查标准的优化,既保障公众知情权,又要防止误导公众的各类缺乏严肃科学态度创作的文化、文艺作品的生产与传播。

其二是尽快填补行政法律法规空白,增强行政管控。行政法律法规是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高风险行业与领域。针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所存在的行政法律空白,建议迅速启动制定对人类遗传物质开展科研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对人类基因进行研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科研经费的获得方式、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科研成果的应用方式;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等。同时,明确规定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并对当事人设定一定期限或终身禁止进入科技、卫生等相关领域的职业禁止等重罚措施。

最后要加强刑事法律责任配置,增强犯罪预防。研究表明,美国、日本、欧洲等多国已经将非法人类基因编辑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类基因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刑法修正案》。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基因编辑婴儿”行为无法接受刑法评价的现实困境,严密法网,确保国家基因安全。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