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3月施行!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经营和收益要公示

本月29日,将于经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月施益《办法》要求共有收益管理单位每半年将上一半年共有收益收入、行住明细账目进行公示,共部公用同时明确了涉及共有收益管理的位和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共有收益是设施示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用于生产、管理、和收租赁等获取的将于经营收入,扣除法定税收、月施益能耗、行住人工管理成本等合理成本后,共部公用获得的位和收益。道闸等户外广告,设施示电梯轿厢等室内广告,和收公共场地引进的将于经营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业主共有的会所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益等都在其列。不同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成为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办法》明确,共有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共有收益;共有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针对居民关心的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等,《办法》明确共有收益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上述支出。

在监督方面,《办法》明确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半年末对共有收益予以结算,与共有收益账户开户银行核对共有收益账目,并将上一半年度的具体收支信息告知全体业主,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镇街负责每半年对辖区共有收益的管理、公示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作为物业招标投标、物业项目考核评优、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监管等工作的评价指标。